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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初大分封制和宗法制,井田制

宗法制的完备    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它构成了我国早期社会的等级阶梯,形成我国奴隶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和分封制结合起来,达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宗庙祖先牌位排列,昭为左,穆为右,始祖居中,第二代为昭,第三代为穆,第四代为昭,第五代为穆,以下类推),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能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历代的周天子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天下“大宗”的地位。按照宗法制的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子的继承权得到了维护。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在王室担任官尹,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各有自己的“氏”号。受封者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庭,是采邑内的“大宗”,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亲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士要尊奉所属家庭的卿大夫为宗子。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一,“宗统”和“君统”合一。“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各级贵族的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来确立的。自“天子”以下的各级贵族,各有不同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特权,这样就形成了奴隶制国家的宗法等级隶属的统治体制。至于士以下的“隶子弟”和“庶人工商”,这些包括平民和奴隶在内的劳动者,一方面要通过各自的“分亲”关系,与所属的贵族确立比较固定的宗法隶属关系;同时又要依据他们自己的亲属关系,以确定最基层的劳动组织。    

由于奴隶制国家体制与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关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敬宗”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所谓“大宗维翰”,“宗子维城”,各级“小宗”都必须结合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地崇敬,这就是“敬宗”。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奴隶主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世代的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以加强联系。“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姒,齐、许、申、吕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因此,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种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必要补充,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依据宗法制度的嫡庶、长幼、亲疏等项关系,确定奴隶主贵族的贵贱、大小、上下各种等级区别。这些等级区别,形成奴隶制度的各种名分。依据名分确定伦理规范和准则,制定有关社会政治的礼法制度;为了保证这些礼法制度的实施,必须依靠政令刑罚等强制手段,这样才能较好地统治广大人民群众。所以,孔子极力主张“正名”,就是要从确定名分人手,以求得社会政治的稳定,从而巩固宗法社会的等级制度。  

井田制度的发展    

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周代得到进一步发展。    

周天子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他以天下宗主身份,将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新旧诸侯,诸侯国的国君在封地范围内又有最高的权力,这就形成了“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的局面。在诸侯国君的统辖范围内,再将部分可耕地建立采邑,分封给卿大夫,形成卿大夫之家;各卿大夫之家,再将所属范围内的土地分封给士。这样,各级奴隶主贵族各自成为所受封地的实际占有者。他们世代相承,役使奴隶耕作,形成层层相属大小不等比较稳定的奴隶制经济单位。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奴隶制国家的垦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即所谓“国中”,比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这里。“信彼南山,维禹甸之。昀昀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就是指在镐京郊外南山辽阔原野里,有由王室主持开垦的大片良田。这些良田,都是经过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这就是汉儒记载的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周代井田。    

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31亩),作为一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是当时一个劳力所能耕种的标准。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为计算大田单位的。    

对郊外比较荒野的地区开垦不久的一些田地,就依据土地的肥瘠和整治的程度,进行合理的休耕轮作。所谓“三年一换主(土)易居”。就是指的这一类需要休耕轮作的田地,还保留着定期分配的遗制。    

耕作井田的农夫,笼统地称为“庶人”或者“庶民”。所谓“庶人力于农穑”,就是指此而言。民,也作氓,又作田亡。矢簋铭文记周康王分封宜侯,在“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十]夫”之前,还有“锡奠七伯,厥田亡口又五十夫”。庶人也称鬲或人鬲,“鬲”与“黎”同音,“人鬲”也就是“黎民”。这些耕作农人都以夫计,周王在分封诸侯和赏赐臣下时,是把他们成批地作为物品赐予的。    

在那些“南亩”的大田上,农夫们进行集体耕作。“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骏发尔私”的“私”为农具,说明在成王的号令之下,由百官督促着成千上万的“农夫”,挥动农具在大田里劳作。这些“农夫”,也就是那些“终于千亩”的“庶民”。在耕作时,还有“田唆”这一类的头目在监督管理,各级奴隶主贵族也要亲自到田间指挥。古代“籍田”的遗制,到西周前期,基本上还保存着。    

那些卿大夫之家的采邑,规模比王室或公室的“国中”当然要小得多。为他们种田的“庶民”,其家室大都集中在这些采邑里。这些“庶民”,长年在刚间劳作,饭食要由妻儿送到田间,自己则歇息在田问的“芦”(临时搭的茅草窝棚)里。到秋收完毕,才能回到自己的矮小破烂的家,与妻儿一同过冬。在过冬时,他们还要为“公子”田猎,剥制兽皮,采桑、养蚕、织帛、缝制衣裳,不停息地劳作。每年年终,“公子”祭奠神主的时候,把他们都召集到“公堂”里去,在他们高呼了“万寿无疆”的祝辞后,赏赐给他们一觞春酒,表示对他们的慰劳。  一般贵族,除了按等级各有封地之外,其中有在王室或公室担任比较重要官职的,还要在“国中”的田地里“分田制禄”,即按职位分得一定量的田地作为俸禄,这就是“官宰食加”。“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据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所谓五十、七十、百亩,是指夏、商、周三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一夫所能耕作的田亩数量有差异,而征收比率,都是按收获量十分取一。周代一般是按一夫百亩来疆理田地的,其贡税的征收,通称为彻法。   

 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是不得随意买卖转让的,这就是“田里不粥”,因而称为“公田”。西周中晚期以后,在“公田”之外,一些奴隶主贵族又往往驱迫农人和奴隶开垦荒地,增加分外的土地,有时王室也常将一些未垦辟的荒地或者山林随意赏赐给下级贵族。这些田地,不属于“公田”,不征贡税,实际承认为他们所私有,称为“私田”。    

和过去一样,西周时期也有不少的自耕农民。他们多数是各级贵族的疏远宗族成员,大都在所属宗子的居邑附近,拥有一小块耕地,过着比较独立的经济生活。但是他们也要向宗子缴纳一定的贡物和服一定的劳役,对宗子也存在一定的依附性。这些自耕农和都邑中的其他人民统称为“国人”。另外,还有一些逃亡的耕作奴隶,在远离都邑的荒野地区,逐渐脱离了奴隶主贵族的羁绊,垦辟出一小块田地,建立了自己的家室,取得了平民身份。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这样的自耕农民日渐增多,助长了私田的发展,这就成了在奴隶社会内部的一种对抗力量。

 

周王朝的统治机构    西周王朝的统治权力较之商代更为强化,国家的统治力量加强了,统治机构比过去更为庞大、复杂。   

 周王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自称“余一人”,表示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周王左右的辅佐人物,有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为“三公”或“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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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初大分封和宗法制、井田制

1.周初大分封

2.宗法制的完备

嫡长子

3.井田制的发展

公田  私田

三.西周国家机器的强化

1.周王朝的官僚机构

2.军队

3.刑罚

4.内服和外服

四.西周中后期社会矛盾和西周的衰亡

周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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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陕西师范大学教授
    王双怀,陕西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中国古代史、中国文化史和中国历史地理的教学与研究。曾给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讲授过中国古代史(原始社会至明清各段)、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隋唐文化史、隋唐考古、中国地图学史等9门课程,多次获得校教学质量优秀奖,主持建设的中国古代史课程被评为陕西省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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